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基数确定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律师费、公证费等,但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 日利率 :
日利率通常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但具体数值可能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进行调整。
3. 计算公式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本金 × 日利率 × 迟延履行天数 × 2。
4. 计算期间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5. 终止条件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6. 特殊情况 :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计算方法是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合理补偿,并对被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经济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计算时还需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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